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