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可生育二胎: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2)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6年的。
2. 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3.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提倡只生育一胎,但允许生育二胎。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生第三胎:(1)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4. 再婚夫妻,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2)或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