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至发生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时,且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仍继续缴费的。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个人生育、流产等手术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按实际缴费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其中: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阴道分娩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阴道分娩难产和剖宫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1.参保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支付:
(1)产前检查1200元;妊娠3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手术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3000元;阴道分娩顺产3000元;阴道分娩难产3200元;剖宫产4000元。
(2)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2.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
(1)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分娩医疗费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3)剖宫产手术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超过剖宫产支付限额的医疗费;
(4)治疗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三、一次性营养费补助
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每年7月份随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生育津贴。住院分娩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和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生育时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