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标准
在国际疾病分类- 20中,抑郁发作不包括发生于双相情感障碍中的抑郁状态。因此,抑郁发作只包括首次发作抑郁症或复发性抑郁症。
国际疾病分类- 20规定的抑郁发作一般标准有3条:
g1.抑郁发作须持续至少2周。
g2.在病人既往生活中,不存在足以符合轻躁狂或躁狂标准的轻躁狂或躁狂发作。
g3.需除外的最常见情况:此种发作不是由于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或任何器质性精神障碍所致。抑郁发作的症状分为两大类,可以粗略地将之分别称为核心症状和附加症状。
二、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2)可存在某些精神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三、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本抑郁发作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
(1)轻性抑郁症(mild depression):除了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轻度损害外,发作符合抑郁发作的全部标准。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depression without psycholic symptoms)除了在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无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之外,其余均符合该标准。
(2)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depression with psychotic symptoms):除在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之外,其余均符合该标准。
(3)复发性抑郁症(recurrent depression):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并在间隔至少2个月前,有过另一次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的发作;以前从未有符合任何一型躁狂、双相情感障碍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抑郁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