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申領程序是:
(一)具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左右。公安機關收取的證件工本費全額上繳國庫。
臨時身份證有效期為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