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述一種或多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醉酒,鬥毆,故意自傷,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6. 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包括但不限於潛水、跳傘、攀巖、探險、蹦極、駕駛滑翔機、武術比賽、摔跤、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
7. 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除外疾病;
8. 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遺傳性疾病;
9. 被保險人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懷孕、分娩(含難產)、流產、墮胎、節育(含絕育)、產前產後檢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併發症;
10. 被保險人療養、矯形、視力矯正手術、美容、牙科保健、康復治療、健康體檢、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術或發生醫療事故;
11. 被保險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衛生組織頒佈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 ICD-10 )》為準);
12.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3.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情形或於上述期間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若對被保險人未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費;否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