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孕期內到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由專幹向其宣傳《計生條例》有關規定併發給生育證發放登記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記表上填寫基本情況,並由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簽名蓋章後,向辦證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專幹(以下簡稱村級專幹)提交所需材料。
3、村級專幹或本人在10個工作日內攜帶前項所列材料到發證機關申請領取生育證。
4、發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核定村級專幹遞交材料的真實性,並簽發生育證。對難以確定真實性的材料,應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簽發生育證。未簽發生育證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5、村級專幹應在發證機關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生育證及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未簽發生育證的理由告知文書送交夫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