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般而言,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是產假。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於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並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按照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又提出,婦女有權享受時間不少於14周的產假。多數國家採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第一次對生育津貼作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範,1952年在對該公約的修訂中,明確這是一項屬於與收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津貼不應低於原收入的2/3。2000年《保護生育建議書》(第191號)又提出,生育津貼應提高至婦女原先收入的全額。生育津貼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採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生育津貼相當於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些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於原工資的2/3。
三是醫療服務。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並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瞭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
生育險共保四項內容: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