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針對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我國將集中整治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近日,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等六部門聯合召開全國集中整治“兩非”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明確,涉案的非法行醫機構將被取締,涉案人員最高將追究刑事責任。
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這是毫無疑問的;至於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是否違法,則值得商榷。
西方國家胎兒性別鑑定是合法的
在西方國家,胎兒性別鑑定(不論是醫學需要還是非醫學需要)是合法的。但為何西方國家並未出現性別比偏高現象?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不需要“養兒防老”,所以育齡夫婦沒有必要非得生個兒子不可。二是西方國家大部分民眾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而這些宗教都有反墮胎的傳統,一些西方國家還以法律形式禁止墮胎。例如2006年3月,美國南達科他州州長簽署了一項禁止墮胎法案,禁止州內幾乎所有的墮胎行為,甚至包括受害人被強姦或亂倫而導致的懷孕,唯有當孕婦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允許墮胎。
一些東方國家,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是違法的
而在一些東方國家,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是違法的。例如去年8月17日《人民日報》報道:韓國也曾經歷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階段,韓國為此立法規定,對於利用B超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引產的醫務人員,一是罰款3000萬韓元(相當於20萬元人民幣);二是吊銷醫師執照,終身不得行醫;三是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禁止胎兒性別鑑定(不論是醫學需要還是非醫學需要)的法律理由並不充分,如果法律認為胎兒是一個人,已經擁有一個正常公民的身份,那麼,胎兒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權瞭解孩子的有關信息(包括性別);如果法律認為胎兒還不具備作為人的身份,那麼胎兒只能是屬於孕婦身體的一部分,而一個有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疑有權利瞭解自己身體的具體情況。
況且,胎兒性別鑑定本身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當這種性別鑑定導致了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時,才具有社會危害性。有人說:“如果提供了胎兒性別鑑定結果,就有可能導致人工選擇性別的墮胎。”然而,法律只應處罰已觸犯法律的事實、行為和後果,而不能對可能產生而尚未產生的事實、行為和後果進行處罰。否則的話,就會出現下面這種笑話:三國時期蜀國嚴厲禁酒,把那些家裡藏有釀酒器具的農民都抓了起來。有一天,簡雍隨劉備出遊,遠遠看見對面走來一個男人,簡雍對劉備說:“大王您看,他是個強姦犯,因為他有強姦作案的器具。有雄性器具就證明他會去強姦,這和有釀酒器具的農民就會去釀酒是一樣的道理。”
應嚴厲打擊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孕婦如果僅僅瞭解自己胎兒的性別而不進行墮胎,當然不會引起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現象。因此,整治“兩非”專項行動的重點,應是打擊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而非胎兒性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