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遮蓋法 遮蓋法(occlusion)有一個很悠久的歷史。隨著對致病的病理生理學認識的提高,疾病的處理也相應地改善。早在1743年de Buffon認為弱視眼視力的下降是產生斜視的原因,因而建議遮蓋注視眼。以後很多年人們認為弱視是一種先天遺傳性異常,因而放棄了甚至反對遮蓋療法。後來學者們認識到弱視是一種功能性異常,是對斜視的知覺性適應,所以又恢復了遮蓋療法,直到目前它還是治療弱視的主要和最有效的方法。
遮蓋法有傳統遮蓋法(蓋主眼,強迫弱視眼注視)及倒轉遮蓋法(蓋旁中心注視弱視眼,使之轉變為中心注視)。遮蓋法也可以是完全性或部分性,前者是指全日遮蓋(睡眠時可以去除,但在起床後立即蓋上),後者是指每天遮蓋數小時。治療發育性弱視,初起時必須全天遮蓋,以後為維持鞏固所獲得的視力,可以施行部分遮蓋法。目前學者們都主張遮蓋主眼,強迫弱視眼注視。遮蓋法可以清除由於刺激注視眼而造成的對弱視眼的抑制作用。
Scott報道斜視性及屈光參差性弱視經全天傳統遮蓋療法後可獲得極為滿意的結果。遮蓋療法對大年齡組(7~9歲)兒童也有效,但療程較小年齡組長。50%~66%的患兒在治療停止後能維持所獲得的視力。
von Noorden主張1歲兒童採取3∶1規律,即遮蓋主眼3天,遮蓋弱視眼1天,促使主眼注視,以免發生遮蓋性弱視。兩歲兒童可採用4∶1規律,3~4歲兒童蓋主眼時間可適當延長。採用3∶1或4∶1遮蓋法而弱視眼無改善時也可適當延長遮蓋時間,但同時需加強複診,每次間隔不得超過3周。複診時必須檢查雙眼視力。
在複查主眼時應先摘除眼罩5min使主眼適應室內光線及周圍環境。如果發現主眼視力下降,可先在該眼遠視鏡片前鏡片前加負球鏡片後再查視力,因為被遮蓋的主眼可能一時不能適應充分矯正的遠視鏡片,致使視力減退,引起誤診。如果主眼視力確實下降,則遮蓋弱視眼肯定比打開雙眼更較優越。遮蓋弱視眼可主動促進主眼的功能,還能阻止由於打開雙眼所致的競爭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