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期的用藥原則
(1)妊娠期要避免不必要的用藥,包括保健藥品。
(2)根據孕周大小即胎兒所需發育時期考慮用藥,如懷孕3個月以內是胎兒器官發育重要時期,用藥要特別慎重,可以推遲治療的儘量推遲到這時期以後。
(3)根據藥物可能對胎兒影響程度不同,從選擇對胎兒影響最小的藥物起用,如妊娠合併甲亢,選用先後程序可為:鎮靜劑(安定)、β受體阻滯劑(可替洛貝)、抗甲狀腺代謝藥(丙硫氧嘧啶)。
(4)新藥和老藥同時有效時,能用效果肯定的老藥,就避免使用尚未確定對胎兒有不良影響的新藥,能用小劑量藥物就避免用大劑量藥物。
(5)孕婦出現緊急情況必須用藥時,也應該儘量選用確經臨床多年驗證無致畸作用的A、B類藥物。美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孕期用藥完全性分為5級。A級藥物對孕婦完全,對胚胎、胎兒無危害,如適量維生素A、B1、B2、C、D、E等;B級藥物對孕婦比較安全,對胎兒基本無危害,如青黴素、紅黴素、地高辛、胰島素等;C級藥物僅在動物實驗研究時證明對胎兒致畸或可殺死胚胎未在人類研究證實,孕婦用藥需權衡利弊,確認利大於弊方能應用;D級藥物對胎兒危害有確切證據,除非孕婦用藥後有絕對效果,否則不考慮應用;X級藥物可使胎兒異常,在妊娠期間禁止使用。
(6)為防止藥物誘發胎兒畸形,在妊娠前3個月,不宜用C、D類藥物(動物C和人體D有危害的證據)。
(7)孕婦在搶救等特殊情況下使用C、D類藥時,應給予真實、確切的說明。如血清製品引起的過敏性休克,給予葡萄糖酸鈣(A類)、撲爾敏(B類)無效時,只好使用氟丙嗪(C類)、地塞米松(D類)等藥物,這樣才能有效控制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