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治療,一旦發現和確診後立即給藥治療;
(2)聯用,根據病情及抗結核藥的作用特點,聯合兩種以上藥物,以增強與確保療效;
(3)適量,根據不同病情及不同個體規定不同給藥劑量;
(4)規律,患者必須嚴格按照治療方案規定的用藥方法,有規律地堅持治療,不可隨意更改方案或無故隨意停藥,亦不可隨意間斷用藥;
(5)全程,乃指患者必須按照方案所定的療程堅持治滿療程,短程通常為6~9個月。一般而言,初治患者按照上述原則規範治療,療效高達98%,複發率低於2%。
另外,肺結核患者在接受治療期間需要時刻配合醫生的治療工作,並按照醫生的指示進行日常的調理,這樣才能防止肺結核病情出現復發。如果您在治療過程中發現肺結核病情有惡化的徵兆,要及時向主治醫生反映情況,避免因為病情擴大而耽誤了後期的治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