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即超出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源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的基本特点。实行多年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人口老龄化、未富先老的畸形格局。而这项褒贬不一的国策所带来最直接的一项特殊情况就是“超生”。
对不具有生育第二个子女(即违规生二胎)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五倍。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