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6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2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注册职业病临床医师、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六、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