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鹿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已被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2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1]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集的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相关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拟注销鹿王牌灵芝茶,国食健字G20040551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依据:[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2013年11月7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文件。已与该司核实)依据[3] 穗工商〔2012〕联字1号公告认定,河北鹿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乌发养颜茶”广告为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河北鹿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乌发养颜茶”(广告标示为“鹿王牌灵芝茶”) 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出现了“喝的过程中,皱纹减少,抵抗力增强,高血压、高血脂都会减低”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还使用农林大学郝双福教授及多名消费者的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且该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4]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河北省2012年第三季度违法广告公告认定河北鹿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乌发养颜茶电视广告为违法广告。违法原因:宣传治疗功效。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做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