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办理健康证是按照统一制定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和检查套餐收费。乙肝既然不影响体检结果,那乙肝表面抗原还要不要检查?要不要收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这些具体操作办法也亟待修改。
其次,按照以前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的理解,申请食品行业健康证需检查的“病毒性肝炎”,在执行中实际上是乙肝病毒检测和化验肝功能。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病毒性肝炎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乙肝不检了,要不要按照新法开始专门的甲肝、戊肝病毒检测?因为肝功能正常并不能完全排除甲肝、戊肝病毒感染的可能。不检查就是违法发证。如果检查,怎么查?怎么收费?
要解决上述问题,光有国家法律还不够,还需要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完善制度、理顺关系。
社会在进步,法治在完善,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大势所趋。目前,他们在这些方面仍然面临一些困难,说明社会、政府和有关执行机构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落实还不够好。既然是大势所趋,而且关系到1亿多公民的平等权利,为什么有关部门不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来面对和解决这些难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