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放疗治疗原则 :
(1)应在外科、放疗科、肿瘤内科和/或呼吸内科共同研究和/或讨论后决定肺癌病人的治疗方案。
(2)除急诊情况外,应在治疗前完成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全面的治疗计划。
(3)对因心肺疾患等原因不能手术的病人,假似一样状况和预期寿命允许,放疗应以治愈为目的。
(4)接受根治性放疗或化放疗的病人,应尽可能避免因为暂时和可处理的毒性反应而中断治疗或减少剂量。这些毒性反应包括3度食道炎、血液学毒性等。应在毒性出现前对病人进行解释。
(5)对于可能治愈的病人,治疗休息期间也应予以细心的监测和积极的支持治疗。
(6)手术后放疗设计应参考病人手术病理报告和手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