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年龄:有受孕可能的妇女用药时,需注意月经是否过期,孕妇在其他科诊治,应告诉医生自己已怀孕及孕期时间。而医生询问病史时须询问患者末次月经及受孕情况,以免“忽略用药”。
2、患有急、慢性疾病时,需在孕期进行治疗,待治愈后或在医生指导监督下妊娠。孕妇患病应及时明确诊断,并给予合理治疗,包括药物的治疗和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考虑。
3、避免孕妇自服药物:据报道,有92%的孕妇在妊娠期服过一种以上的药物;4%孕妇用过10种以上的药物;65%自行购药服用。因此,需加强宣教尽量少用或不用药物,尤其在孕三个月以前。烟、酒、麻醉药均属药物范畴,对孕妇和胎儿同样有害。
4、孕期患病必须用药时,应选用对疾病有效且对胎儿比较安全的药物。一般来说,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避免使用比较新的、但尚未肯定对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的药物。严格掌握剂量和药物持续时间,注意及时停药。
5、如孕妇已用了某种可能致畸的药物,应根据用药量,用药时妊娠月份等因素综合考虑处理方案。早孕期间用过明显致畸药物应考虑终止妊娠。
6、哺乳期用药一般不需中断哺乳,可选择在哺乳后立即用药,尽可能延迟下一次哺乳,延迟服药至哺乳的间隔时间,以减轻乳汁中的药物浓度。
7、中药或中成药一般可按药物说明书孕妇“慎用”或“禁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