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3-06-30 10:51

  符合生育第二胎條件的夫妻,依下列程序辦理完審批手續,可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

  二、經單位批准後,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理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在一週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三、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申請表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某某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准書》。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決定,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需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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