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第二胎條件的夫妻,依下列程序辦理完審批手續,可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
二、經單位批准後,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理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在一週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三、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申請表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某某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准書》。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決定,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需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
符合生育第二胎條件的夫妻,依下列程序辦理完審批手續,可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
二、經單位批准後,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理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在一週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三、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申請表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某某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准書》。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決定,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需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