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雙方需要攜帶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5、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6、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