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前,首先應當仔細核查申請人提供的法律證件,對不符要求的證件告知申請人到發證機關申請查實並予以更證,丟失的要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文件核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受理”並填寫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認真向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再次核實姓名、出生年月日、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自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的法律關係及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三、當事人在見證人(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者按指紋”一欄中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本欄不允許由他人代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的男女當事人,並宣佈:取得結婚證,確定夫妻關係;
五、致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