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擔心:國家沒規定地方補充也算數 那麼,各省的規定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是怎樣的關係?晚育的“優惠”是不是在新規之後真就不存在了?
相關人員表示,如果新規出臺後,國家性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的具體產假,那麼地方性法規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會按照國家性法規嚴格實施;如果《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沒有規定晚育的產假情況,那麼地方可以制定相關法規進行補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增加產假30天的規定,依然適用。而目前,四川地區晚育婦女的產假就是為國家現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90天,加上《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30天“晚育假”,共計120天,而純母乳餵養的產婦,還會增加30天,也就是5個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婦聯權益部相關人士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產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產假30天,並不衝突,婦女可以“重疊”享受這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