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婚
國家對晚婚假的規定,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1、晚婚的定義。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的初婚為晚婚。
2、初婚年齡的計算方法,以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項:(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於晚婚。(2)初婚年齡不能以舉辦婚禮的日期來計算。(3)法定結婚年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晚婚年齡是計劃生育法規所規定的提倡結婚年齡,在男女法定結婚年齡基礎上各往後推3年。
4、晚婚獎勵:(1)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週;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2)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二)晚育: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1、晚育的定義。女年滿24週歲的初育為晚育。
2、初育年齡的計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項:(1)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只要女方初育時年齡已達到24週歲,就屬於晚育。(2)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並且再婚前取得了較好效果。曾生育過孩子,再婚後女方雖然是初育並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於晚育。(3)晚育應大力提倡,主要通過宣傳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