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主要的目的是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有效的完成人口質量與經濟同步增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一)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經州(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