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光是眼睛的一種屈光不正常狀況,與角膜的弧度有關。人類的眼睛並不是完美的,如果角膜在某一角度的弧度較彎,而另一些角度則較扁平,光線便不能準確地聚焦在視網膜上,這種情況便稱為散光。散光患者看東西時會較難細微地看清景物。
普通眼鏡片只能矯正規則散光,而不規則散光則不能用它來矯正,最好辦法是採用硬性角膜接觸鏡來矯正,效果較好。用普通鏡片矯正規則散光效果也不一樣,散光度數越大其效果就越差,中度以下散光一般可以矯正到正常值,而高度散光則較難矯正到良好效果。特別是高度遠視散光,看遠和視近都不能依賴調節看清物體,若在幼兒期不盡早矯正,視功能發育會受到一定抑制,待到長大才帶矯正眼鏡時,矯正視力會更差,往往形成中度弱視。高度近視散光則好一些,雖然看遠不清楚,但視近還較好,視功能還可得到一定鍛鍊沒有完全受到抑制,矯正視力一般比高度遠視散光要好。但也需儘早配鏡矯正。無論何種高度散光,校正越早效果就越好。因為矯正早,不僅能促進視功能的發育,且物體變形和空間定位的誤差反應要小,病人能承受的程度也大。散光眼的配鏡可依下列原則給予處方:
一般遠視散光在+0.5d以內,軸向90度,近視散光在-0.5d以內,軸向在180度(因角膜受上下眼瞼壓迫的影響,垂直方向角膜的彎曲程度大於水平徑向,所以垂直徑向屈光力大,水平方向屈光力弱)一般不會影響視力,可以不矯正;但是如果有視覺疲勞或影響視力時,雖然散光度數低也應給鏡矯正。
在消除症狀或不影響視力的前提下則散光應進行低矯,特別對散光度數較高、散光軸在傾斜方向時,更應低矯,否則由於充分矯正會使患者看物時發現物體的形狀和大小發生變化,這種情況,遠視散光比近視散光產生的變化更大。
對於3.00d以內的正軸近視散光,對於青少年和外斜視者應給於矯正。個別斜軸與異軸者根據適應能力酌情多減些。對於3.00d以上正軸遠視散光、兒童、少年及外斜者應適當減少0.50~1.00d;個別斜軸或異軸難接受者,應多減些,戴鏡3~6個月後在增加,遠視散光更應多減。對斜軸、異軸與度數偏高者,雖減少度數,患者試驗,不適症狀輕微,但給處方時應向顧客講明白,戴鏡後會產生物體變形和空間誤差等現象,戴一段時間後就會適應。
一般情況下,如果球鏡1.00~3.00d,散光0.25~0.50d;球鏡3.25~6.00d,散光0.50d;球鏡6.25~8.00d,散光0.75d;球鏡10.00d以上,散光1.00d,如果加柱鏡視力增進不多,又無視疲勞時,可以不加柱鏡;凡柱鏡超過以上數值時,可以適當的給予一定度數的柱鏡。有的病人敏感性差,對軸向難以辨別時,可以給予接近正軸的軸向。綜上所述散光的給鏡原則是:輕度散光,無症狀者,可以不加散光,有症狀者則需加散光戴鏡完全矯正;高度散光,第一次戴鏡需酌情減低配鏡,待習慣後再完全矯正;2.00d以下單純散光可以一次完全矯正,2.00d以上單純散光可分二次矯正;復性散光凡球鏡在3.00d以下,柱鏡在0.50d以下或球鏡在6.00d以上,散光在0.75d以上,或球鏡在10.00d以上,柱鏡在1.00d,凡視力有增進者均需加散光矯正。
如果某患者初戴眼鏡,散光度數又高,若不適應,可根據球柱等值規則減低散光度數,所謂球柱等值規則:將原柱鏡度數的1/4加在球鏡上作為新的球鏡,原柱鏡度數的1/2作為新的柱鏡軸向不變。例如:-1.00ds~-6.00dc*90d,患者戴上不適,可採用球柱等值規則做以下變化:-2.50ds~-3.00dc*9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