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學會第一屆全國癲癇病學術會議制定了抗癲癇病藥物的四級療效判斷標準:
(1)完全控制:服藥後未再有任何形式的發作,時間已超過用藥前最長間歇期2倍以上;
(2)基本控制:發作次數減少75%以上,症狀減輕;
(3)有效:發作次數減少50%~75%,發作程度減輕;
(4)無效:與治療前無明顯差別。
抗癲癇藥物的治癒標準:達到以下標準的,絕大多數終身不再發作:①完全控制達3年以上。②腦電圖正常。③中醫脈象、舌苔等正常。
中華醫學會第一屆全國癲癇病學術會議制定了抗癲癇病藥物的四級療效判斷標準:
(1)完全控制:服藥後未再有任何形式的發作,時間已超過用藥前最長間歇期2倍以上;
(2)基本控制:發作次數減少75%以上,症狀減輕;
(3)有效:發作次數減少50%~75%,發作程度減輕;
(4)無效:與治療前無明顯差別。
抗癲癇藥物的治癒標準:達到以下標準的,絕大多數終身不再發作:①完全控制達3年以上。②腦電圖正常。③中醫脈象、舌苔等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