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辦理健康證是按照統一制定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和檢查套餐收費。乙肝既然不影響體檢結果,那乙肝表面抗原還要不要檢查?要不要收費?《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單位不得隨意增減健康檢查項目和頻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這些具體操作辦法也亟待修改。
其次,按照以前有關部門對《食品衛生法》的理解,申請食品行業健康證需檢查的“病毒性肝炎”,在執行中實際上是乙肝病毒檢測和化驗肝功能。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了病毒性肝炎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乙肝不檢了,要不要按照新法開始專門的甲肝、戊肝病毒檢測?因為肝功能正常並不能完全排除甲肝、戊肝病毒感染的可能。不檢查就是違法發證。如果檢查,怎麼查?怎麼收費?
要解決上述問題,光有國家法律還不夠,還需要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完善制度、理順關係。
社會在進步,法治在完善,乙肝病毒攜帶者獲得平等的就業權利是大勢所趨。目前,他們在這些方面仍然面臨一些困難,說明社會、政府和有關執行機構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落實還不夠好。既然是大勢所趨,而且關係到1億多公民的平等權利,為甚麼有關部門不能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和行動,來面對和解決這些難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