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精神病患者,有些需要住院治療,有些可以在門診治療。這其中的原因是甚麼?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一是 "自知之明"。"自知之明 "是指患者對自己的病情有清醒的認識;二是 "自我意識"。所謂 "自知之明 "是指病人對自己的精神狀態的認識能力。大多數精神分裂症、狂躁症、抑鬱症等患者缺乏或喪失自我意識,所以建議住院治療。
當然,如果患病後難以保證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或者有衝動的傾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相關法律要求,需要強制住院治療。所謂強制住院是指在違背患者意願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由警察或家屬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強制住院。
如果患者認識到自己的精神狀態不正常,能夠認識和批評自己的病理表現,並能主動就醫,被稱為 "自知 "或完全自知,沒有發生意外或造成傷害的危險,這部分患者可以在家屬的監督下進行門診治療。病人在患病期間能夠認識和判斷一些症狀,而不認識其他症狀是病態的,這叫做 "不完全自知"。
與此相反,當病人不承認自己的精神症狀是病態的,否認精神異常被稱為 "缺乏自知之明 "或 "失去自知之明"。這兩類病人不會主動求醫,所以住院治療是最好的選擇,最好由監護人徵得他們的同意。
然而,精神病患者的自知之明並不恆定。如果你發現在門診治療的病人正在失去自我意識,最好是建議他或她住院治療。例如,在精神分裂症的早期階段,一些病人有一些自我意識,但隨著病情的惡化和自我意識的喪失,他們會否認自己的疾病並拒絕治療,所以也建議住院治療。
在康復期,隨著病情的好轉,病人逐漸恢復自我意識,他們會積極配合治療。大多數病人在精神症狀消失後會逐漸恢復自知之明,變得更加完整,因此臨床上常把自知之明作為判斷病情的標誌之一。
然而,當自知之明完整時,精神症狀不一定會消失。
相反,有些病人的精神症狀已經完全消失,但仍然缺乏自知之明,或者長期處於部分自知之明狀態,這樣的病人還是以住院治療為好。
一般來說,大多數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時缺乏自知之明,不承認自己的疾病,拒絕就醫,不配合治療,所以他們往往認為家人是故意傷害他們,勸他們住院或到醫院檢查。受精神症狀支配的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胡亂打人,罵人,砸東西,不穿衣服和褲子到處亂跑,或以抑鬱症或抑鬱症自殺等。嚴重的還會殺害親屬和他人,因症狀影響而自殺。因此,中國《刑法》也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認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患者和家屬自身的安全,可以將缺乏自知之明的患者強行送入精神病院治療,這對患者和家屬都是有益的,也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