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同性戀傾向形成的因素很多,有些以生物因素為主的同性戀者非常難以治療;而有些以社會因素為主的同性戀者則有可能被治療。哪些情況下治療是有效的,不應放棄?
首先,如果當事人願意改變,這就是治療的基礎,如果我們認為不需要改變,一般不會強行干預。願意改變的人,我們一般不會強行干預。最後,同性傾向出現得越晚,改變的可能性就越大。具體來說,改變的可能性存在於以下幾種情況:
1.侷限於兒童和青少年的同性性遊戲,33%的女性和50%的男性在15歲之前有同性性遊戲。
2.偽同性戀(pseudo-homosexuality),即非定性的,出於非性需要或在脅迫下屈從的,或因缺乏陽剛之氣而被他人稱為 "娘娘腔 "或 "假女孩",而被人誤認為是同性戀,如青少年時期的同性愛慕。
3、強迫性或剝削性的同性戀行為(forced or exploitative behavior),指同性強姦或以同性性行為作為要挾或作為其行使權力的象徵。
4.情景性同性戀指的是在一個特定的環境中是同性戀,一旦脫離了這個環境就變成了異性戀,例如在軍營、遠洋輪船、寄宿學校、監獄等。
5.面子上的同性戀,不一定對同性性行為感興趣,只是想嘗試性體驗。
6、金錢交易型的同性戀(同性賣淫)。
7.潛伏性同性戀(潛伏性同性戀),多見於中年人,他們突然有不可遏止的想法,想與同性發生親密關係。
8、意識形態的同性戀,又稱政治性同性戀,主要是指女權主義者故意與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以表達對男性的抵抗。
社會對同性戀的接受程度正在逐步提高。以前被視為一種疾病,目前許多學者反對將他視為一種疾病,有些人認為這是一種不需要治療的文化。我個人反對過去將同性戀視為疾病的極端觀點,也反對目前認為同性戀不需要干預的觀點。我認為在同性問題人群中,仍有一部分人需要精神病學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