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年齡:有受孕可能的婦女用藥時,需注意月經是否過期,孕婦在其他科診治,應告訴醫生自己已懷孕及孕期時間。而醫生詢問病史時須詢問患者末次月經及受孕情況,以免“忽略用藥”。
2、患有急、慢性疾病時,需在孕期進行治療,待治癒後或在醫生指導監督下妊娠。孕婦患病應及時明確診斷,並給予合理治療,包括藥物的治療和是否需要終止妊娠的考慮。
3、避免孕婦自服藥物:據報道,有92%的孕婦在妊娠期服過一種以上的藥物;4%孕婦用過10種以上的藥物;65%自行購藥服用。因此,需加強宣教儘量少用或不用藥物,尤其在孕三個月以前。煙、酒、麻醉藥均屬藥物範疇,對孕婦和胎兒同樣有害。
4、孕期患病必須用藥時,應選用對疾病有效且對胎兒比較安全的藥物。一般來說,能用結論比較肯定的藥物就避免使用比較新的、但尚未肯定對胎兒是否有不良影響的藥物。嚴格掌握劑量和藥物持續時間,注意及時停藥。
5、如孕婦已用了某種可能致畸的藥物,應根據用藥量,用藥時妊娠月份等因素綜合考慮處理方案。早孕期間用過明顯致畸藥物應考慮終止妊娠。
6、哺乳期用藥一般不需中斷哺乳,可選擇在哺乳後立即用藥,儘可能延遲下一次哺乳,延遲服藥至哺乳的間隔時間,以減輕乳汁中的藥物濃度。
7、中藥或中成藥一般可按藥物說明書孕婦“慎用”或“禁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