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心律失常可發生於任何年齡、各級醫院和臨床各科。若不能迅速對其做出正確判斷,並給予及時處理,可導致血流動力學急劇惡化,危及生命。臨床醫師應熟悉緊急搶救流程,規範抗心律失常藥物應用,尤其需要遵循7大處理原則:
1、識別和糾正血流動力學障礙
心律失常急性期,首先應根據血流動力學決定處理原則。血流動力學不穩定,如不及時處理,病情繼續進展,嚴重者可危及生命,此時不應苛求完美的診斷流程,而應追求搶救治療的效率,以免貽誤搶救時機。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異位快速心律失常應儘早採用電覆律終止,嚴重的緩慢性心律失常要儘快採用臨時起搏治療。
血流動力學相對穩定者,可根據心電圖特點、臨床症狀,結合病史及體格檢查進行診斷及鑑別診斷,選用適當的治療策略,所選藥物以安全為主,不應加重病情或使病情複雜化。
2、重視基礎疾病和誘因的治療
心律失常是否合併器質性心臟病直接決定處理策略和影響預後,是一個不可忽略的考量因素。在心律失常緊急救治的同時,不可忽略基礎疾病的治療和相關病因的糾正,尤其是心肌缺血和心功能不全。相關基礎疾病的急性處理,應根據相應指南的推薦進行。
基礎疾病和心律失常可互為因果,緊急救治中孰先孰後,取決於何為主要矛盾。若心律失常最為緊急,應首先處理心律失常。如心律失常繼發於急性心肌梗死,僅表現為室性早搏,不危及生命,可先治療急性心梗。
3、衡量效益與風險比
對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控制,挽救生命。對未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的處理,更多考慮治療措施的安全性,避免過度治療引發新的風險。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風險與效益比可隨病情的變化而改變,應靈活調整治理措施。
4、對心律失常本身的處理
若心律失常本身造成嚴重的血流動力學障礙,終止心律失常應為治療的首要任務。如室上性心動過速、症狀明顯的心房顫動,導致患者出現不可耐受的症狀,應採取及時的終止措施。而某些心律失常(如新出現的房顫、室早、房早)並不一定需要立刻終止,可先適當用藥,緩解症狀。
5、正確處理治療矛盾
在心律失常緊急處理時經常遇到治療矛盾,如平時心動過緩,突然發生快速房顫;心律失常發作時血壓偏低需要用胺碘酮。此時需衡量矛盾的主要方面(即當前對患者危害較大的病因),優先處理主要矛盾。如房顫合併心衰,治療過程中出現心動過緩,但無嚴重的血流動力學障礙,此時心動過緩可暫且忽略。
6、兼顧治療與預防
(1)心律失常易復發,糾正後應採取預防措施,減少復發。基本的預防措施包括加強基礎疾病的治療、控制誘發因素、結合患者的病情確定是否採用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臨床上並非所有的心律失常都需給予治療,如對於首次發生房顫的患者,並不主張立即給予抗心律失常藥物長期預防。
(2)惡性室性心律失常終止後一般均需給予藥物治療,以預防復發。
(3)在緊急處理後,應對心律失常的遠期治療有所考慮和建議。
7、抗心律失常藥物的聯合使用
在電覆律之前一般只用一種抗心律失常藥,不主張序貫用藥,不主張聯合用藥,以免出現不良的藥物相互作用和促心律失常作用。應用一種靜脈抗心律失常藥療效不滿意,應先審查用藥是否規範、劑量是否足夠。不建議短期內更換或合用另一種靜脈抗心律失常藥物,宜考慮採用非藥物的方法如電覆律或食管調搏等。只有頑固性的、反覆發作的惡性心律失常才考慮聯合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