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發作分類
目前普遍應用的是國際抗癲癇聯盟在1981年提出的癲癇發作分類方案。癲癇發作分為部分性/局灶性發作、全面性發作、不能分類的發作。2010年國際抗癲癇聯盟提出了最新的癲癇發作分類方案,新方案對癲癇發作進行了重新分類和補充。新方案雖然總結了近年癲癇學研究的進展,更為全面和完整。
部分性/局灶性發作:是指發作起始症狀及腦電圖改變提示“大腦半球某部分神經元首先被激活”的發作。包括單純部分性發作、複雜部分性發作、繼發全面性發作。
全面性發作:是指發作起始症狀及腦電圖改變提示“雙側大腦半球同時受累”的發作。包括失神、肌陣攣、強直、陣攣、強直-陣攣、失張力發作。
不能分類的發作:由於資料不充足或不完整而不能分類,或在目前分類標準中無法歸類的發作(如痙攣性發作)。
近年新確認的發作類型:包括肌陣攣失神、負性肌陣攣、眼瞼肌陣攣、痴笑發作等。
癲癇綜合徵的分類
根據引起癲癇的病因不同,可以分為特發性癲癇綜合徵、症狀性癲癇綜合徵以及可能的症狀性癲癇綜合徵。2001年國際抗癲癇聯盟提出的新方案還對一些關鍵術語進行了定義或規範,包括反射性癲癇綜合徵、良性癲癇綜合徵、癲癇性腦病。
特發性癲癇綜合徵:除了癲癇,沒有大腦結構性損傷和其他神經系統症狀與體徵的綜合徵。多在青春期前起病,預後良好。
症狀性癲癇綜合徵: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中樞神經系統病變或者異常,包括腦結構異常或者影響腦功能的各種因素。隨著醫學的進步和檢查手段的不斷髮展和豐富,能夠尋找到病因的癲癇病例越來越多。
可能的症狀性癲癇綜合徵或隱源性癲癇:認為是症狀性癲癇綜合徵,但目前病因未明。
反射性癲癇綜合徵:指幾乎所有的發作均由特定的感覺或者複雜認知活動誘發的癲癇,如閱讀性癲癇、驚嚇性癲癇、視覺反射性癲癇、熱浴性癲癇、紙牌性癲癇等。去除誘發因素,發作也消失。
良性癲癇綜合徵:指易於治療或不需要治療也能完全緩解,不留後遺症的癲癇綜合徵。
癲癇性腦病:指癲癇性異常本身造成的進行性腦功能障礙。其原因主要或者全部是由於癲癇發作或者發作間歇期頻繁的癲癇放電引起。大多為新生兒、嬰幼兒以及兒童期發病。腦電圖明顯異常,藥物治療效果差。包括West綜合症、LGS、LKS以及大田原綜合症、Dravet綜合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