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检查,并应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齐量使血药峰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小时以上),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2、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见“用法用量”)。
3、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日,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4、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症皮肤组织感染治疗中本品非首选药,败血症治疗中需要联合具协同作用的药物,腹腔感染治疗时,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
5、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静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