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标准
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国际组织标准
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中国标准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儿童脑死亡标准
儿童脑死亡诊断更应慎重,可参考以下几条: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时存在;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动完全停止;
3、以上检查结果恒定无变化。
其他标准
除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脑死亡诊断标准外,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虽然各国在判定脑死亡的标准上争议很大,其中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