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期”不是潜伏期
许多人把“窗口期”误认为是疾病的潜伏期。实际上,“窗口期”与潜伏期是完全不一样的。
“窗口期”是感染病毒后不能通过检测方法诊断的一段时间,而潜伏期是感染病毒后没有出现临床症状的一段时间。例如艾滋病毒感染的潜伏期很长,可以长达许多年,但“窗口期”仅仅只有14-21天。也就是说感染艾滋病毒后14-21天就能通过检测确诊,而感染者确诊后还会经过许多年才表现出临床症状。
疾病的潜伏期只会发生在疾病出现临床症状以前,而“窗口期”有时还会发生在疾病的恢复期。例如:急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恢复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消失后到表面抗体出现需要经过一段“窗口期”;有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经过抗病毒治疗后,血液中的表面抗原下降到检测不到的水平,也会出现这样的“窗口期”。因此,“窗口期”与潜伏期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概念。
现有手段无法检出“窗口期”
相关数据显示,“窗口期”血液的感染概率大约为五十万分之一,依靠现有的检验手段无法避免“窗口期”事件的发生。
经过对献血者的严密筛查,近年来因输血或血制品造成的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几乎见不到了。但是,如果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在感染的“窗口期”去献血,由于目前的检测方法还不能从“窗口期”感染者的血液中检测到感染病毒的标志物,就有可能发生漏检,造成输血后的疾病传播。
1996年,瑞典曾报道1例“窗口期”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献血造成两人发生丙型肝炎病毒感染。但是,这种“窗口期”输血传播的几率极低。“窗口期”输血传播的几率:艾滋病为0.14/100万至1.1/100万(即每百万人输血感染的几率为0.14-1.1),丙型肝炎为0.1/100万至2.33 /100万,乙型肝炎为0.75/100万至8.7/100万。
安全献血是关键
如何避免或降低“窗口期”感染的概率,减轻输血风险带来的伤害?安全献血是关键。想降低“窗口期”感染风险,就要从低危人群中采集血液。
因此,在献血前不仅要对献血者进行血液的筛查,还要征询献血者健康状况,签发《献血者知情同意书》。我国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明确规定:具有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不应献血。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献血者在发生可能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行为(不安全性行为、不安全注射等)以后去献血,属于高危献血者,不符合我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两种可能:采血医生没有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征询献血者献血前有无传播疾病的高危行为,二是献血者明知自己有高危行为仍去献血。
我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明确指出:“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
延伸阅读:手术前为何要查三种病毒
近年来,在医院进行手术、胃镜检查等介入性诊断治疗前都要常规进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检查。
这些检查项目曾被病人误解,认为医院乱做检查多收费。还有人误解为医院歧视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不愿意为这些患者做手术。
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都属于经血液传播。使用未经规范消毒的内镜、牙科器械、注射器、针头、血液透析机,以及医务人员在使用和处理医疗器械过程中导致的职业暴露,均为医院内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2012年发布的《中国丙型病毒性肝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中要求:进行外科手术及侵入性诊疗操作(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内科、内镜以及妇科、产科、牙科等的常规医疗操作)的患者,在进行操作前筛查丙肝病毒抗体;血液透析患者首次血液透析前,应进行丙肝病毒抗体检测,丙肝病毒抗体阴性者在血透中建议定期(半年)进行丙型病毒性肝炎的筛查。
手术前和介入性诊断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筛查有三个目的:一是发现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对于这些患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械要进行专门的消毒或单独使用,保护其他患者,防止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在医院内的传播。二是保护医务人员。在对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手术等操作时要特别注意防护,避免锐器刺伤皮肤,防止医护人员感染病毒。三是鉴定病人感染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时间。如果病人在手术前检查未感染丙肝病毒,而手术后不久发现丙肝病毒感染,则感染可能与本次手术或术后治疗有关。
因此,为了防止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在医院内感染,手术前和介入性诊断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筛查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