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精神病患者,有些需要住院治疗,有些可以在门诊治疗。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 "自知之明"。"自知之明 "是指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清醒的认识;二是 "自我意识"。所谓 "自知之明 "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精神状态的认识能力。大多数精神分裂症、狂躁症、抑郁症等患者缺乏或丧失自我意识,所以建议住院治疗。
当然,如果患病后难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或者有冲动的倾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要求,需要强制住院治疗。所谓强制住院是指在违背患者意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由警察或家属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强制住院。
如果患者认识到自己的精神状态不正常,能够认识和批评自己的病理表现,并能主动就医,被称为 "自知 "或完全自知,没有发生意外或造成伤害的危险,这部分患者可以在家属的监督下进行门诊治疗。病人在患病期间能够认识和判断一些症状,而不认识其他症状是病态的,这叫做 "不完全自知"。
与此相反,当病人不承认自己的精神症状是病态的,否认精神异常被称为 "缺乏自知之明 "或 "失去自知之明"。这两类病人不会主动求医,所以住院治疗是最好的选择,最好由监护人征得他们的同意。
然而,精神病患者的自知之明并不恒定。如果你发现在门诊治疗的病人正在失去自我意识,最好是建议他或她住院治疗。例如,在精神分裂症的早期阶段,一些病人有一些自我意识,但随着病情的恶化和自我意识的丧失,他们会否认自己的疾病并拒绝治疗,所以也建议住院治疗。
在康复期,随着病情的好转,病人逐渐恢复自我意识,他们会积极配合治疗。大多数病人在精神症状消失后会逐渐恢复自知之明,变得更加完整,因此临床上常把自知之明作为判断病情的标志之一。
然而,当自知之明完整时,精神症状不一定会消失。
相反,有些病人的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但仍然缺乏自知之明,或者长期处于部分自知之明状态,这样的病人还是以住院治疗为好。
一般来说,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缺乏自知之明,不承认自己的疾病,拒绝就医,不配合治疗,所以他们往往认为家人是故意伤害他们,劝他们住院或到医院检查。受精神症状支配的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胡乱打人,骂人,砸东西,不穿衣服和裤子到处乱跑,或以抑郁症或抑郁症自杀等。严重的还会杀害亲属和他人,因症状影响而自杀。因此,中国《刑法》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患者和家属自身的安全,可以将缺乏自知之明的患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这对患者和家属都是有益的,也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