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发症的概念
并发症的概念:在运用医疗技术进行治疗时,因自身病变发展而衍生的病理症状或在治疗过程中仍难以避免的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即为并发症。它们的特点是:
1.有明确的原因。
2.与主要原因有因果关系(直接或间接)。
3、与主因同时存在。
4.在符合医疗技术操作要求的前提下,该技术操作是不可避免的。
二.并发症的分类
1.可逆性并发症
(1)轻度:指经一般手术治疗可治愈或不经手术治疗可自行恢复的问题,如针孔感染、延长器钢针断裂、骨关节畸形,如成角畸形、轻度足下垂、感觉异常等。
(2)中度:需要系统药物治疗或简单手术治疗的问题,如截骨不全、严重针孔感染、延迟愈合、常见的腓肠神经传导功能障碍、新骨生长不良、延迟愈合、畸形愈合、髌骨过低等。
(3)严重:是指需要采取综合治疗措施或再次手术才能解决的问题,如小腿筋膜综合征、关节脱位或半脱位、关节僵硬、骨不连、骨缺损、再骨折、静脉血栓、脂肪栓塞、长度损失5%以上等可逆性并发症。
2、不可逆的并发症(后遗症)
(1)轻度:如髋、膝、踝关节软骨损伤,骨关节炎,神经损伤造成肢体部分功能障碍。
(2)中度:由于严重的神经、肌肉和血管损伤,患肢的肌肉力量和关节功能丧失。
(3)重度:患肢截肢,如重大血管损伤引起的肢体坏死,如严重小腿筋膜综合征引起的肢体广泛软组织坏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