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視力(low vision)的傳統定義是指手術、藥物或一般驗光配鏡無法改善的視功能障礙, 主要包括視力下降和視野縮小。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3而等於或優於0.05者;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5者稱為盲。
而新的定義是指患者即使經過治療或標準的屈光矯正後仍有視功能損害,其視力小於0.3到光感,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但仍能應用或有潛力應用視力去做或準備做各項工作。 對於兒童,應強調近視力和功能視力即包括了對比敏感度、暗適應下降而致殘的低視力。
兒童的視覺器官———眼睛及大腦視覺中樞若發育不良或有眼病等損傷,會造成兒童的視覺功能低下,成為低視力兒童甚至是盲童。這對兒童身心的健康成長會產生嚴重影響,給家庭和社會增加更多、更重的負擔。若能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和訓練,後果可能完全相反。
兒童低視力須早查早治
小兒應分別在出生時,6個月,1、2、3及4歲半進行包括眼部在內的全身檢查。兒童到4歲半以後眼球的解剖及功能的發育已經與成人基本相同,因此,4歲半以前是兒童低視力防治的關鍵期。然而這種階段定期檢查目前在我國還未形成制度,主要是依靠成人細心觀察。如果家庭人員沒有眼病史,又沒有一目瞭然的外部異常徵象,有時就很難發現兒童視力損害。尤其是在嬰幼兒時期,患兒不會告訴家長自身的視力情況。這就要求我們的保育員、醫生、家長—幼兒健康情況的觀察者,自始至終保持著耐心細緻的高度責任心,從觀察小兒的運動、行為著手,如發現小兒行為呆滯、反應遲鈍,就要引起重視,到眼科門診做進一步的檢查。
為2歲以前的小兒做定量的視力檢查是比較困難的。我們可從觀察小兒的眼球運動來判斷。2~3個月前的小兒已有視~固定運動反應,即眼球可以隨活動的目標運動;在6個月時應出現輻輳(視近物時,兩眼球向內聚攏)及保護性眼瞼反射。若無這樣的反應,甚至出現眼球上轉,必須高度懷疑小兒低視力或盲童。 2歲半以上的兒童,可用兒童圖形視力表進行定量測試,瞭解兒童的視力情況。除了檢查視力及外眼外,還應常規擴瞳檢查眼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