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牽涉億萬家庭,長期以來為社會各界所矚目。公安機關將根據需要向學校、幼兒園派駐保安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
公安部正式向社會公佈八條措施,以維護學校和幼兒園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這八條措施分別為:
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在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亭,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
根據需要向學校、幼兒園派駐保安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
選派民警擔任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負責治安防範、交通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
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小學、幼兒園上學、放學時,派民警或協管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在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劃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在城市學校、幼兒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置上學、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方便接送學生車輛停放。
對寄宿制的學校、幼兒園,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對其他學校、幼兒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並督促、指導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這八條規定的,廣大人民群眾可向110舉報。
公安部已經成立了貫徹落實“八條措施”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