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胎的條件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2、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4、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5、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6、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7、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2、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3、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週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週歲。
(二)執行《條例》有關條款的說明
1、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界定:農村居民是指長期在農村生活居住,戶口依法登記在村民委員會,依法承包經營分配農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資為目的連續承包經營投標土地5年以上且沒有轉包,並且確實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適用省《條例》關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適用省《條例》關於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鎮居民到農村登記戶口但是未達到上述農村居民條件的,不享受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農村居民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成為城鎮居民後,不適用省《條例》關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記為城鎮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證,並且在登記為城鎮居民時已經懷孕者繼續有效。
2、對女娶男的認定:
(1)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並落戶(結婚形式為娶女婿);
(2)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必須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經調查核實後審批)。
3、對兄弟兩人以上審批條件的界定:
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喪失生育條件者是指有嚴重生理缺陷及其他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著,對生活能自理者(有生育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結婚的,申請再生育者要等到其最小兄弟的年齡達45週歲及以上(經調查核實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