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相關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我國計劃生育的方式是“提倡一胎”、“自覺避孕”、“自願一胎的給予獎勵”、“違規生育的給予經濟處罰”的綜合性生育計劃方式,言下之意,法律絕無強制絕育一說。
國家目前只是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婦提倡採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而所謂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是指生育一個子女後放環,生育第二個子女結紮。如果夫婦雙方都不適宜做結紮手術,可以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采取其他節育措施。
原則上講,農村戶口生育第一胎後不管是男是女都要上環,如果是女孩則可以等到小孩長到8歲以後才有生育第二胎的指標,但是如果兩胎都是女孩就沒辦法了,但政府不會強迫結紮,要是生第三胎就得交罰款,三胎後不管生男生女都要結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