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一方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且為女孩的;
(二)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只一人具備生育能力,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養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