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1
狐假虎威 預期收益“代替”實際收益
隨著利率的不斷攀升,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也水漲船高。記者走訪了幾家銀行發現,很多銀行都競相推出收益率“誘人”的理財產品,某商業銀行一年期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達到15%左右,某城商行的一年期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近22%。但預期收益並不等於到期收益,去年某國有銀行的一款人民幣信託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為15%,而到期收益率僅為1.53%,兩者相差13.47%;某商業銀行的一款證券投資產品,預期收益率為35%,而到期收益率為-5.81%,兩者相差40.81%。
並不是所有的理財產品都能達到其承諾的收益率,普益財富數據統計顯示,2010年到期的個人銀行理財產品9228款,其中,人民幣理財產品8013款,平均到期年收益率約為2.83%,到期收益率跑贏CPI 5.1%的產品只有131款,而這些產品均為掛鉤股票或黃金的結構性產品以及信貸類產品。值得注意的是,有近百款個人理財產品到期並未達到最高預期收益率,其中,結構性產品最多,佔71.88%。陷阱2
指鹿為馬
保險產品“變身”理財產品
剛退休的李女士到銀行取出已到期的20萬元定存,銀行理財櫃檯的經理向她推薦了一款三年期“理財產品”,並稱產品的收益達到7%-8%、風險低並有分紅,比定存划算得多。理財經理還告訴李女士,這款產品是定時、定量發售的,僅售3天賣完了就沒有了。李女士覺得比較划算當下就用20萬元購買了此產品。
半年後,李女士的女兒由於出國急需用錢,想起這20萬的“理財產品”,於是來到銀行希望將錢儘快退回,哪怕損失一些本金和收益也無所謂。令李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她被告知自己當時購買的是保險產品,如果當年退保,只能拿到30%-40%左右的本金。李女士非常氣憤,她認為,當時購買時,理財經理沒有跟她講清楚理財產品和保險產品之間的區別,讓她誤以為這款保險產品就是理財產品的一種。陷阱3
漁翁得利
客戶擔風險 超額收益歸銀行
艾女士電話聯繫到記者,表示自己投資15萬元,購買了某城商行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結構性理財產品,掛鉤國債、央票、短期票據等,自己仔細閱讀說明書後發現,其中明確規定,到期年化收益率最高為3.55%,在扣除銷售管理費率0.2%及相關交易費用後,客戶可以獲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為3.25%。理財產品收益率超過3.55%的部分,將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並於到期日從理財收益中一併提取。對於這個條款,艾女士很難接受,她認為,浮動收益的產品無論產生多少負收益都要由她自己來承擔,若產生超額收益卻要歸銀行所有,這樣的條款相當不合理。
記者調查發現,很多銀行都發行過類似產品,其特點包括,多為非保本浮動收益類型產品,註明最高收益,在產品說明上明確標出“超額收益部分歸銀行所有”,但並沒有對產生負收益的情況作出說明。
普益財富數據統計顯示,2010年到期的個人銀行理財產品9228款,其中,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5793款,佔比超過60%,因此,在購買此類產品時應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