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放療治療原則 :
(1)應在外科、放療科、腫瘤內科和/或呼吸內科共同研究和/或討論後決定肺癌病人的治療方案。
(2)除急診情況外,應在治療前完成必要的輔助檢查和全面的治療計劃。
(3)對因心肺疾患等原因不能手術的病人,假似一樣狀況和預期壽命允許,放療應以治癒為目的。
(4)接受根治性放療或化放療的病人,應儘可能避免因為暫時和可處理的毒性反應而中斷治療或減少劑量。這些毒性反應包括3度食道炎、血液學毒性等。應在毒性出現前對病人進行解釋。
(5)對於可能治癒的病人,治療休息期間也應予以細心的監測和積極的支持治療。
(6)手術後放療設計應參考病人手術病理報告和手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