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斷標準
在國際疾病分類- 20中,抑鬱發作不包括髮生於雙相情感障礙中的抑鬱狀態。因此,抑鬱發作只包括首次發作抑鬱症或複發性抑鬱症。
國際疾病分類- 20規定的抑鬱發作一般標準有3條:
g1.抑鬱發作須持續至少2周。
g2.在病人既往生活中,不存在足以符合輕躁狂或躁狂標準的輕躁狂或躁狂發作。
g3.需除外的最常見情況:此種發作不是由於精神活性物質使用或任何器質性精神障礙所致。抑鬱發作的症狀分為兩大類,可以粗略地將之分別稱為核心症狀和附加症狀。
二、病程標準
(1)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2周。
(2)可存在某些精神分裂性症狀,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診斷。若同時符合分裂症的症狀標準,在分裂症狀緩解後,滿足抑鬱發作標準至少2周。
三、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抑鬱。本抑鬱發作標準僅適用於單次發作的診斷。
(1)輕性抑鬱症(mild depression):除了社會功能無損害或僅輕度損害外,發作符合抑鬱發作的全部標準。無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症(depression without psycholic symptoms)除了在抑鬱發作的症狀標準中,增加“無幻覺、妄想,或緊張綜合徵等精神病性症狀”之外,其餘均符合該標準。
(2)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症(depression with psychotic symptoms):除在抑鬱發作的症狀標準中,增加“有幻覺、妄想,或緊張綜合徵等精神病性症狀”之外,其餘均符合該標準。
(3)複發性抑鬱症(recurrent depression):目前發作符合某一型抑鬱標準,並在間隔至少2個月前,有過另一次符合某一型抑鬱標準的發作;以前從未有符合任何一型躁狂、雙相情感障礙或環性情感障礙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的抑鬱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