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兒童的年齡和存在各種需要治療的眼病,他們與成人不同,所以兒童配鏡的原則完全不同。
I.兒童散瞳原則:
1.8歲以下的兒童。全用阿托品散瞳
(1)無合併斜視和合並外斜視的兒童用阿托品散瞳3天。
(2)合併內斜視的兒童,阿托品散瞳5天(去除調整因素)。
(3)弱視兒童,能正常佩戴眼鏡,醫生決定是否可以在更換眼鏡前用米多里散瞳(以放鬆調節)
2.8歲以上的兒童:
(1)首次就診時主訴視力不佳,用Midori或託吡卡胺散瞳的兒童。
(2) 如果散瞳後視力不能得到糾正,應將患兒轉到弱視和斜視門診就醫。
(3)合併弱視的兒童應該用阿托品散瞳。
(4)檢查後,如果是單純性近視,驗光師可以直接複驗並開出鏡片。
(5)對一些特殊度數的兒童(高度近視、大量散光、漸進性近視的兒童),驗光室可以請醫生諮詢配鏡方案。
(6)需要諮詢醫生的兒童,由驗光室直接加入專業號(不限)
2. (2)遠視度數減去調節處方,由驗光師試用,根據視力和症狀開具處方(遠視度數減去1D調節) (3)對不配合檢查的兒童按常規開具近視處方,遠視度數減去1D調節處方。 2.弱視兒童(不合並斜視) (1)6歲以下兒童,充分矯正遠視和散光(低齡兒童視覺適應能力強)。 (2) 6-9歲兒童,高度遠視適當降低,散光充分矯正,遠視在第二張處方中給出。 (3)9歲以上兒童,高遠視、高散光按第一張處方的2/3,第二張處方爭取給足(大齡兒童適應能力差) 屈光參照兒童,低齡兒童可給超正常量眼鏡(雙眼可超過300度以上)。大一點的孩子則根據醫囑酌情給予鏡片。 3、弱視兒童(合併斜視)的配鏡: 如果弱視合併斜視需要治療,按弱視配鏡原則,不考慮斜視,待弱視治癒後再按斜視原則和手術配鏡。 4.兒童斜視(不合並弱視) (1)外斜視、外斜視 A.合併遠視,低度矯正處方(遠視度數大,加重外斜視) B.合併近視,適當矯正,(近視可以控制外斜視) (2)內斜視,內斜視 A. 合併遠視,適當矯正(遠視可以控制內斜視的度數 B.合併近視,適當低度矯正(視力最好,度數最少) C.調整內斜視,遠視全矯配鏡,換鏡時根據同視機檢查結果降低遠視度數,應在保證斜視度數不增加的前提下降低遠視度數。 第三,低齡兒童的驗光方案: 有些低齡兒童需要驗光,但孩子不配合,等孩子長大了,又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我們為這些孩子制定了新方案,口服水合氯醛驗光,這些孩子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完成剪影驗光檢查 新方案為這部分嬰幼兒的早期治療提供了良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