軀體化障礙是軀體形式障礙中較常見的一類亞型。
它是一種可以影響到多系統的具有多種症狀的精神障礙。軀體化障礙有過許多名稱,其研究歷史也非常複雜。4000年前古埃及人首次描述了此綜合徵,並將其稱為“癔症”。他們認為該障礙源子宮的自然移位,並嘗試通過將“遊走的子宮”拖回原位來治療這種疾病。
1859年,Briquet在巴黎的一所醫院裡觀察了430例以多種軀體症狀為主的患者,將其稱為“癔症”,在1951-953年間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論文,確立了癔症涉及多個系統的念。在其專著中進一步將癔症定義為在缺乏器質性病變的前下出現的多種戲劇性的和過分的軀體不適。
以弗洛伊德為代表的心理學家認為,自我防禦機制在癔症轉換症狀形成中起著重要作用,通過這種機制“心理能量”被轉換成軀體症狀。隨後Steke1首次提出了軀體化的概念,認為這一概念等同於Freud的轉換概念。
軀體化障礙的病因學機制尚不確定,不同研究從生物、心理、社會學的角度進行了探索。
一、遺傳學因素
軀體化障礙具有家族聚集性特點。研究顯示,患者女性一親屬中約20070達到軀體化障礙診斷標準。軀體化障礙的家聚集性可以受到遺傳、環境因素或兩者共同的影響。寄養子究發現,若是女性在3歲前被寄養,並且其養父母有酗酒或反社會的問題,她們罹患軀體化障礙的風險增加5倍。隨著寄養父母社會地位的不同,寄養子罹患軀體化障礙的風險也會相應改變。
二、生物學因素
早期的“癔症性”信息處理理論認為,患者大腦對信息的加工缺陷導致了許多臨床症狀,這種缺陷可能是軀體化障礙患者及其生物學親屬軀體不適、症狀無明確定位的精神狀態和病理性贅述及一些社會、人際關係、職業功能受損等的基礎。神經心理實驗結果提示軀體化障礙患者注意和記憶功能缺陷。
功能性神經影像學研究進一步發現軀體化障礙患者的一些特點,如雙側額葉對稱性功能缺陷,優勢大腦半球的功能障礙抑鬱障礙患者更嚴重(亦見諸於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非優勢半球前部的功能障礙比後部的嚴重等。聽覺誘發電位檢查也證實軀體化障礙患者多伴有皮質功能異常。
三、社會心理因素
軀體主訴增多與獨居、接受外界環境刺激較少、抑鬱和焦慮情緒相關。人格特徵、神經過敏及內向性格也與軀體化障礙的發生有關。
軀體化障礙與人格障礙之間的關聯較早得到確認。Hudziak等和Cloninger等發現了軀體化障礙和邊緣性人格障礙間的相似甚至交疊,女性軀體化障礙患者的男性親屬罹患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酗酒的風險增加,而男性的臨床症狀不盡相同,且其男性或女性親屬中均無聚集現象。
總的來看,這些研究結果表明女性軀體化障礙患者具有共同的病因,並和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之間存在關聯,而男性的軀體化障礙則更多地和焦慮障礙存在關聯。
經典的心理動力學理論認為,軀體化障礙是用軀體症狀來替代被壓抑的非本能性衝動。患者通過軀體症狀表達情感衝突處理應激,緩解心理衝突。研究人員還提出了其他一些理論來解釋軀體化障礙患者的症狀特點,較有代表性的是“癔症性”信息處理理論和軀體化障礙的社交模型理論。
社交模型理論認為患者在家庭中把症狀的軀體化作為表達情感(如痛苦)的―種方式,期望從家庭中的核心成員那兒尋求支持和關心(比如一個女青年表現為持續腹痛,從而阻止她的父母週末外出)。
軀體化障礙的特徵是存在一種或多種軀體症狀,其中許多無法用醫學來解釋。最常見的是消化道症狀(如疼痛、呃逆、反、嘔吐、便秘或腹瀉等),頭痛、其他部位疼痛,異常皮膚感覺(如瘙癢、燒灼感、刺痛、麻木、痠痛等),性功能及月經方面的主訴也很常見。表現多種多樣,症狀反覆出現,涉及多個系統,臨床多伴有焦慮或抑鬱情緒。常見症狀有:
1、胃腸道症狀 噁心、嘔吐、腹痛、腹瀉、便秘。
2、疼痛 胸痛、背痛、關節痛、排尿痛。
3、轉換性症狀 吞嚥困難、失音、失明、失聰。
4、假性神經系統症狀 癲癇樣發作或抽搐、肌麻痺、皮膚感覺異常。
5、生殖系統症狀 痛經、月經不規律、月經量過多。
6、呼吸循環系統 胸悶、氣促、心悸、頭暈。
在國際疾病分類診斷標準ICD-IO中,軀體化障礙的主要特是至少持續2年以上多種多樣、反覆出現並時常變化的軀體症狀,症狀可涉及身體的任何部位,多在30歲以前發病。大多數患者已有過到基層或專科醫療保健機構就診的經歷,獲得過多陰性檢查結果或做過一無所獲的探查手術,均支持其與軀體疾病無關。
軀體化障礙完全是個人的或社會的壓抑所致軀體的一種表現。病程呈慢性和波動性,並常伴有社會、人際和家庭行為方面的障礙。大多數軀體化障礙患者習慣於沉浸在軀體症狀的體驗中,不願接受軀體症狀與心理因素之間的聯繫,症狀很少能夠完全緩解,合併藥物依賴或濫用的也並不少見。臨床上治療這類患者相當棘手。
軀體化障礙診斷需起病於30歲前且有持續多年的軀體症病史。症狀為陽性的必要條件與Feighner標準相似。一般而言,當客觀適應證缺乏或不明確時,不應或暫不應對患者實施有創性檢查。臨床醫生無須努力尋找證據確認症狀是否真實,患者的主訴已經足以判斷症狀的存在與否。
假如一種症狀不能用“軀體功能紊亂或損傷來解釋”,也“不能用藥物的副作用、毒品酒精的影響來解釋”,那麼我們就可以將其判斷為無法用現醫學知識來解釋:
1、多種多樣的軀體主訴至少持續兩年,而且不能以任何能夠檢測到的軀體障礙解釋(任何存在的軀體障礙不能解釋軀體主訴的嚴重性、範圍、多變性及持續性以及社交功能減退)。即使有些症狀是由自主神經系統興奮所致,但如果這些症狀並非久的或令人痛苦的,則這些症狀不屬於軀體化障礙。
2、症狀可引起嚴重的痛苦,並導致患者多次(三次或更多)就診或進行各種檢查。
3、多次拒絕接受醫師關於沒有引起相應軀體疾病的保證。
4、必須伴有下述症狀中6種或更多,且症狀發生至少涉及兩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