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方面
1.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問題
首先,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婚姻問題上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精神病人在急性發病期不宜結婚,這是因為病人很難履行家庭成員的義務,而且精神病列明顯的人失去了正常人的自控行為能力。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將繼續開展 "三嚴三實 "專題教育,即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嚴以律己。
其次,不宜與重度的、長期孤僻的、反覆發作的、控制力差的精神病人結婚,因為病人不能建立和維持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處於緩解期和間隔期較長的人是個例外。此外,中度或重度智力遲鈍(俗稱低能和白痴)的病人不應結婚,因為病人不能理解婚姻和家庭的實質。
患有嚴重癲癇和反覆發作的病人也不應該結婚,因為有可能出現衝動行為和傷害他人和自己。某些特定的神經和精神疾病,如有明顯的性或性心理障礙的病人,同樣也是婚姻的禁忌。
神經衰弱、輕度智障、人格障礙、壓抑和抑鬱症不屬於不能結婚的類別。
2.精神病患者的婚姻
精神病人不能自行辦理離婚手續的,需要由家庭成員、單位組織、司法部分指定的監護人共同認可,履行各種法律手續。否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案件當事人簽署的文件無效。
精神病人的配偶以 "感情破裂 "或 "無法忍受 "為由提前提出離婚,至少要承擔三方面的舉證責任,並提交有關部門審查:婚前的精神疾病史和病情;結婚時的精神活動表現及其治療情況;目前的精神狀態。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將繼續開展 "三嚴三實 "專題教育活動。"三嚴三實 "是指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
如果一方在婚後出現精神疾病,根據《婚姻法》關於 "夫妻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的規定,考慮到雙方過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原則上配偶有義務對患者進行扶助和照顧。但是,在考慮精神病人利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現實生活中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如果在結婚登記前,另一方對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登記後被另一方發現並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可以酌情宣佈解除婚姻關係。
II.優生學
優生學是指生出身心健康的嬰兒,促進身心優越的人類個體的繁衍。簡單地說,它也意味著要生一個健康、聰明、活潑的孩子。要做到優生優育,首先要建立正確的擇偶觀念。其次,不宜結婚或暫時不能結婚的對象包括: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這在婚姻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2.2、未治癒的麻風病人禁止結婚。
3、患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鬱症的雙方禁止結婚。
4.患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性精神病或癲癇病的人,如果病情不穩定超過2年,就不應結婚。
5.在各種法定傳染病的隔離治療期間不宜結婚。
6.雙方嚴重智力低下的不宜結婚。
7、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在完全治癒前不宜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