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治療是在影像引導下對疾病所做的微創手術治療,作為繼內科治療學和外科治療學之後興起的的第三大臨床治療學科,因其創傷小、療效明確和恢復快等優勢,深受病人和醫生的歡迎,已成為臨床一線的治療方法。隨著該技術在臨床的推廣和普及,治療的併發症(風險)呈上升趨勢,應受到醫生和患者的高度重視。
介入治療風險無處不在。僅以骨關節疾病介入手術為例,我科作為國內最大的骨關節疾病介入治療中心之一,每年完成近千例各類骨關節介入手術,每年均有各類併發症發生,據我中心最新初步統計,各類併發症高達1.5%,1,嚴重併發症有死亡、截癱、心腦血管意外等,發生率為0.2% ;2,中度併發症有休克、昏迷、大出血、骨折、周圍大神經損傷、氣胸、腸道穿孔等,發生率0.5% , 3,輕度併發症有過敏反應、血腫、感染、周圍小神經損傷、皮膚燒傷等,發生率0.8%。
為甚麼大醫院的介入手術併發症比小醫院還要高呢?
參照國內外醫院的規模,我院作為中國特大型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之一,理論說大醫院設備好、醫生技術高,併發症應該比小醫院少才合理,這個理論必需有個前提,那就是大小醫院治療同類難度的手術。大醫院有“集中效應”,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外地病人向上海集中,另一方面是大醫院普通專科病人向另家大醫院強勢專科集中。也就是大醫院治療的病人多數是小醫院或大醫院普通專科篩選過的病人,簡單易做和風險小的病人多數在小醫院完成了治療,而難度大和風險大的病人被推送到了大醫院,大醫院要解決疑難病例是當然的責任,如此可知,疑難和高風險的病人傾向集中在大醫院,所以大醫院介入手術風險發生率高很容易理解了。以我科室骨關節疾病介入手術為例,很多手術病人是來自外省市疑難病例,輾轉了多家醫院奔波上千裡才來到我院治療的,如此眾多的高風險病人集中,醫生身上的責任和風險可想而知有多大。
有人疑惑介入手術是微創手術,怎麼有如此高的併發症風險呢?客觀地說,較傳統的外科手術,病人介入手術時受到的創傷明顯減小,但創傷小不等於風險小。那介入治療的風險來自那裡呢?首先,手術損傷是客觀存在的風險,手術是雙刃劍,既治病也傷人,手術過程必然伴有正常組織的損傷,重要臟器和組織損傷後可發生嚴重併發症,次重要的臟器和組織損傷後發生中度併發症,不重要的臟器和組織損傷後可以出現輕度併發症。其次,病人的基礎疾病及不良生理狀況是發生風險的高危因素,包括高齡、晚期腫瘤、心臟病及腦血管疾病及內臟功能不全。最後還要考慮經濟損失風險,部分高值的器械是自費的,如果有療效,算是投資生命有收益,心理尚能平衡;若沒有療效,血汗錢就打水漂了,再加上併發症,可能落得個“人財兩空”。
介入手術醫生和患者都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介入治療存在風險。醫生術前須告知患者手術方法和治療目的,更要充分告知風險,上述的數據是總體統計的結果,具體到每個病人時,要知道病人身體和疾病有差異性,風險大小也不同,風險大的手術必須病人本人和全家悉數告知,讓病人及全家人都認可並統一意見,願意承擔風險;神志清醒的病人有選擇治療方案的權利、有知情權和規避風險的權利,一種疾病有多種治療方法,每種方法各有其利弊和大小不等的風險,恐懼高風險的病人可選擇相對安全的治療方法,治療前本著對自己生命負責的態度,必須要向手術醫生問清楚手術的方法、風險大小,權衡利弊,有無必要冒險一搏,因為選擇了某種治療方法,既意味著同時選擇了風險,風險發生時,身體會發生不同程度的損傷,嚴重時會癱瘓甚至危及生命。
醫生和患者都恐懼風險,還要勇敢地直面風險。疾病檢出或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需要介入治療,目的是解除當下疾病痛苦和化解或降低潛在更大的風險,治療時病人必須面對手術本身帶來的新的風險,所以病人及家屬必須權衡可能的風險和獲益,抉擇做治療還是不治療。選擇治療,風險發生時,對病人而言,原來的疾病可能還未治癒,又要忍受併發症帶來殘廢等新的痛苦,心身承受雙重苦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的照顧,給家庭帶來了不幸和負擔。選擇給病人做治療,風險發生時,對醫生而言,努力半生得來的清譽可能毀於一旦,忍受來自非理性家屬吵鬧、惡意索賠、威脅醫生前途,干擾工作環境,甚至人身攻擊等醫鬧行為,還要承受來自領導和管理部門的壓力,嚴重時停職,一家老小就喝西北風了。據此可以總結出對醫患雙方都可以警示的一句話,請記住,“治療有風險,選擇須謹慎”。
儘管醫生和患者都懼怕風險,可風險依然在不遠處等著我們,政府、社會現在還不能承載和化解風險,風險只有醫患兩家共同承擔,是理性共同面對,還是明哲保身,還是迴避?醫生和患者都要審慎思考和決策!
介入治療不是萬能的。介入治療是當代醫學眾多的治療方法中的一類,並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公正地說,介入治療只對一部分疾病有效,對一部分疾病無效。比如晚期腫瘤的介入治療,只是一種姑息治療,一定程度上控制腫瘤生長。腫瘤穩定或縮小,說明介入治療顯效,腫瘤增大或擴散,說明介入治療無效。有效的病例可以繼續介入治療,無效的病例應及時更換其它有效的治療方法,腫瘤治療無效時不能歸咎於醫生,更不能受居心不良人的唆使,昧著良心採用醫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