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藥物性肝損害的診斷標準:
(1)我國2007年前常採用的診斷標準(國內常用標準)
該標準主要包括以下7點:①用藥後多在1~4周內出現肝損害的表現,少數潛伏期可達數月或更長時間;②部分患者初發症狀有發熱、皮疹、瘙癢等;③周圍血嗜酸性粒細胞大於0.06;④巨噬細胞或淋巴母細胞轉化試驗(+);⑤有肝實質細胞損害或肝內膽汁淤積的臨床徵象和(或)病理表現;@HBsAg、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抗甲型肝炎病毒抗體(IgM型)、抗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丁型肝炎病毒抗體、抗戊型肝炎病毒抗體均(-);⑦偶然再次給予相同藥後又發生肝損害。具有①,再加上②-⑦中的任何2條,即可診斷為藥物性肝病。
(2)國內新標準
2007年,中華醫學會消化病學分會肝膽疾病協作組在總結了國內多家醫院藥物性肝病資料的基礎上,參考國際標準,提出了急性藥物性肝病診斷標準(國內新標準) 。分為診斷標準、排除標準、疑似病例3部分,診斷標準及排除標準採用條目式,對於疑似病例或再評價病例,建議採用RUCAM評分表進行量化評估。